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永强同志辞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和因工作调整本人提出的辞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永强辞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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